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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07-11-03 ~ 2007-11-30 |
地點: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說明: | 墾丁國家公園「春天音樂季戶外演唱活動」特定區域受理申請公開甄選事宜。 依據: 一、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內政部96年3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60801365號公告)辦理。 二、內政部營建署96年1月10日營署園字第0962900577號函辦理。 三、「墾丁國家公園春天音樂季戶外演唱活動輔導納管執行計畫」。 公告事項: 一、墾丁國家公園「春天音樂季戶外演唱活動」特定區域受理申請地點: 1.貓鼻頭公園停車場西南之草地(約2.8公頃) 2.鵝鑾鼻公園(燈塔南面約1公頃草地) 3.佳樂水風景區停車場(約0.92公頃) 二、申請人及申請方式: 包括:個人(含外籍人士)、人民團體或公司法人、政府機關。(相關規定詳活動申請須知第三點) 三、活動日期:預定2008年4月4日至97年4月6日止3天。 四、申請期限: (一)自96年11月1日起至96年11月30日下午17時止(所送以本處所登錄時間為憑),本案活動申請時應一併提出『演唱活動企劃書(書面)』12份,逾期提出申請案件,一概不予受理。 五、甄選日期及地點: 日期:96年12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中心大型會議室。 六、本案相關規定。(請詳閱檢附之「墾丁國家公園春天音樂季戶外演唱活動申請須知」) 七、本案業務承辦課:觀光遊憩課。業務承辦人:課員吳俊彰聯絡電話:(08)8861321-232 、行動電話:0961352065、業務課主管:課長蔡豐富(分機: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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