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招生對象及資格:
一、對象:年滿20歲至27歲,具副學士學位以上之未役且未婚男(女)青年,並符合本簡章所定之資格標準,志願服務軍旅者。
二、資格:
(一)年齡限制:自民國69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7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為限。
(二)體格限制:報考憲兵科別人員另需符合憲兵體格招生特別標準
1、身高:男性160至195公分,女性155公分至180公分。憲兵:男性168至185公分,女性158至175公分。
2、體重:體格指標值(BMI值,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男性在16.5至32,女性在17到26。憲兵:男性19至28,女性17至22。例如:175公分、72公斤,其體格指標值為23.5。
3、視力:不計裸視,兩眼屈光度加1/2散光度數各在6屈光度(配鏡度數600度)以內,經矯正視力可達0.8以上,兩眼視差未超過400度,無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憲兵:兩眼祼視各在0.2以上,或經矯正視力達1.0以上,且配鏡度數加1/2散光度數各在四屈光度(配鏡度數 400度)以內及無辦色力異常(色盲)者。
考生曾經實施近視角膜手術(RK、ALK、PRK、LASIK)者,須滿1年以上,經體格檢查無後遺症者,方得報考。
4、女性人員骨盆腔(含子宮內膜、輸卵管卵巢)炎症,或二、三度子宮脫位、子宮肌瘤、子宮內膜異位及應力性或急迫性尿失禁等症狀者,不得報考。
5、女性曾行子宮或卵巢摘除術者,不得報考。
6、貧血:男性血色素未達12gm%、女性血色素未達11gm%者,不得報考。
7、經體格檢查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任何紋身或刺青(報考憲兵不得有紋身或刺青;男性不得穿耳洞),如經體檢醫院鑑定為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報考。
8、體格檢查不合「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如附件1)標準者,不得報名;已屆役齡考生,經役政單位安排接受兵役體檢後,其體位判定為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或難以判定體位者,不得報考。如於入學(訓)後發覺,一律以退學(訓)論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考選:
1、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含緩刑與易科罰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在校期間因品德言行方面有記大過以上處分。
3、曾經就讀軍事學校遭開除學籍(因品德因素),或參加軍事訓練遭退訓者(不含自願退訓)。
(四)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凡大陸來臺者,必須在臺設籍滿20年以上;民國86年7月1日以後香港來臺與民國88年12月20日以後澳門來臺者,必須在臺設籍滿10年以上,始得報名。
(五)凡具雙重國籍者,於錄取後應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於任官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任官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就任官滿1年後仍未放棄外國國籍者,如經察覺,依相關法規處理。
(六)考量孕母安全,女性懷孕者不得報考,如於入營後基礎教育期間懷孕,一律註銷錄取資格並核予退訓,當事人及家長不得有異議。
(七)曾任中華民國軍官、士官、士兵之人員(含女性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人員)不得報考。
三、不合前述招生對象及資格標準人員,如在入營前經察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受基礎教育期間經察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於任官後查獲,依相關法規處理。
貳、招生軍種(單位)、科別及需求員額:
一、預定年度正額錄取1046員,並以各軍種、部隊實需得予增額錄取,各招生軍種(單位)、科別需求員額如下表:
民國96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招生需求員額表 | |||||||
軍種(單位) | 科 別 | 代碼 | 民間專長 / | 需求員額 |
| ||
男 | 女 | 男 | 女 | ||||
國防部
| 步 兵 | A1 | 不限科系 | 45 | 0 |
140
|
60
|
砲 兵 | A2 | 不限科系 | 20 | 0 | |||
裝 甲 | A3 | 不限科系 | 20 | 0 | |||
工 兵 | A4 | 土木相關科系 | 13 | 2 | |||
通資電 | A5 | 電子、電機、通信(訊)、資訊相關科系 | 17 | 13 | |||
化 學 | A6 | 化學相關科系 | 8 | 7 | |||
行 政 | A7 | 不限科系 | 0 | 15 | |||
兵 工 | A8 | 理工相關科系 | 12 | 8 | |||
補給 | A9 | 不限科系 | 3 | 7 | |||
軍醫 | A10 | 醫務相關科系 | 2 | 8 | |||
國防部 空軍司令部
| 砲 兵 | B1 | 不限科系 | 20 | 0 |
360
|
45
|
航機保修 | B2 | 電子、電機、機械、工業工程相關科系 | 145 | 15 | |||
補給 | B3 | 不限科系 | 5 | 5 | |||
兵工 | B4 | 理工相關科系 | 35 | 5 | |||
通資電 | B5 | 電子、電機、通信(訊)、資訊相關科系 | 105 | 15 | |||
飛彈保修 | B6 | 電子、電機、機械、工業工程相關科系 | 25 | 5 | |||
氣象 | B7 | 氣象、電子、電機、機械相關科系 | 7 | 0 | |||
工兵 | B8 | 土木相關科系 | 18 | 0 | |||
國防部 後備司令部 | 步兵 | C1 | 不限科系 | 28 | 0 | 28 | 0 |
國防部 憲兵司令部 | 憲兵 | D1 | 不限科系 | 150 | 0 | 150 | 0 |
國防部 聯合後勤司令部 | 兵工 | F1 | 理工相關科系 | 80 | 0 |
100 |
0 |
通資電 | F2 | 電子、電機、通信(訊)、資訊相關科系 | 20 | 0 | |||
國防部 軍備局 | 兵工 | H1 | 理工相關科系 | 70 | 10 | 70 | 10 |
國防部 飛彈指揮部
| 砲 兵 | E1 | 不限科系 | 3 | 0 |
9
| 0 |
通資電 | E2 | 電子、電機、通信(訊)、資訊相關科系 | 1 | 0 | |||
兵工 | E3 | 理工相關科系 | 4 | 0 | |||
行政 | E4 | 不限科系 | 1 | 0 | |||
國防部 資電作戰指揮部 | 通資電 | G1 | 電子、電機、通信(訊)、資訊相關科系 | 51 | 18 | 51
| 23
|
主財 | G2 | 主計、財務相關科系 | 0 | 5 | |||
總計 | 男 908員;女138員:合計:1046員 |
二、志願選填規定:考生得依志願自行選擇任一軍種之科別,最多得選填10個志願;不符專長(畢業科系)限制者不得選填,選填後視為無效志願。
三、考生於報名表上選填之志願軍種(單位)科別一經完成通信報名後,一律不得申請更改。但考生各項成績均達合格標準,惟因志願選填不足或選填志願額滿時,得同意由招生委員會分發。
四、經公告錄取之軍種(單位)科別一律不得變更,考生及家長不得有異議。
參、報名程序:
一、體檢︰
(一)體檢時間:(逾時不予受理):民國96年10月11日至11月12日止。
(二)體檢地點:指定之國軍醫院或公立醫院辦理
二、報名時間:民國96年11月12日至11月23日止。
肆、考試日期、科目及地點:
一、考試日期、科目:
(一)民國96年12月8日(星期六)。
(二)請考生依准考證所列地點及時程按時參加各項鑑測。
區分 | 時間 | 測驗科目 |
上午 | 10:25 ~ 10:30 | 預備鈴 |
10:30 ~ 11:50 | ||
下午 | 12:55 ~ 13:00 | 預備鈴 |
13:00 ~ 14:10 | 身心評量測驗 | |
14:10 ~ 14:20 | 預備鈴 | |
14:20 ~ 15:20 | 口試 | |
15:35 ~ 15:40 | 預備鈴 | |
15:40 ~ | 體能測驗 | |
註記 | 一、智力測驗使用80分鐘,含閱讀指導說明20分鐘(10:30至10:50),發放題本、答案卡5分鐘(10:50至10:55),實際測驗50分鐘(10:55至11:45),收繳題本、答案卡5分鐘(11:45至11:50)。 二、身心評量測驗:評量使用70分鐘,包含准考證號碼塗記及閱讀指導說明。 三、體能測驗時間依季節天候狀況,測驗時間得由各考場主任決定提前或延後實施。 |
伍、考試科目配分、作答方式、成績計算及命題範圍:
一、區分:智力測驗、身心評量測驗、口試及體能鑑測。
二、體能鑑測項目:男性1600公尺徒手跑步,女性1200公尺徒手跑步。
三、體能鑑測評分依據國軍體能測驗成績評分標準計算。
四、智力測驗科目採電腦閱卷,應使用2B黑色鉛筆作答,請考生自備2B黑色鉛筆,答案卡上不可使用修正液(帶),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陸、測驗一般規定:
一、凡智力測驗、身心評量測驗、口試及體能鑑測任何一科缺考者,不得繼續參加爾後各科測驗。
二、考生應恪遵「考試規則」(如附錄)辦理。
三、考試日期及地點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有變更必要時,「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招生委員會」將於考試日期前1天透過媒體公告。
四、每節測驗開始後遲到逾20分鐘者,一律不得入場,並取消應考資格。
(一)體能鑑測時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並請自備舒適之體育服裝及運動鞋。
(二)考生應主動要求監考人員將體能鑑測成績登錄於准考證,並由監考人員蓋章核對。
(三)體能鑑測達60分(含)以上者為合格。
五、口試合格標準為60分(含)以上,口試內容以家庭狀況、學習過程、工作經驗、生涯規劃、軍事常識、時事新聞、專業知識等為主。
六、智力測驗合格標準為100分(含)以上,未達合格標準者不予錄取。
七、考生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惟以1次為限,申請補發應於考試開始前,持國民身分證及原報名時繳交之照片(1張)至考區試務中心辦理補發事宜。
柒、任官、服役:
一、基礎教育期滿且結訓測驗成績均合格者,初任下士,自下士任官之日起算,服預備士官役,役期3年。
二、服役期間任官停年屆滿,考績合格且佔上階官額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逐階晉任。
三、役期屆滿志願續服現役者,得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作業規定」申請續服現役;未經核定續服現役者,應依規定於役期屆滿時辦理退伍。
四、因年度考績、考核不適服現役予以退伍,致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按比例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捌、福利、待遇:
一、錄取人員於基礎教育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學生親屬不適用現行軍人眷屬之各項福利優待等。
二、受訓期間及任官服役期間相關權利、義務、福利、待遇,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請參考國防部網站:www.mnd.gov.tw相關網頁)。
◎更詳細的報考資訊請參考<<96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士官班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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