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徵選條件:
 一、對象:凡具中華民國國籍,志願服務軍旅,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參加甄選。
  (一)未役社會青年,18歲至25歲(自民國72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7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二)退伍未逾5年(計算至報名截止日)之常備兵後備役(不含後備役軍、士官),且年
      齡在26歲以下(民國71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三)在營常備兵受基礎訓練期滿,年齡在25歲以下(自民國72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經
      連級單位資審合格,並獲中校級以上單位主官考核推薦者。

 二、學歷:高中(職)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力。

 三、體格標準:
  (一)男性:
   1、體格須達常備役體位。報考憲兵人員,另需符合下列標準:
  (1)身高:男性168至185公分,女性158至175公分。
  (2)體格指標值(BMI):男性19至28,女性17至22。
  (3)視力:兩眼祼視各在0.2以上,或經矯正視力達1.0以上,且配鏡度數加1/2散光度數各
      在四屈光度(配鏡度數 400度)以內及無辦色力異常(色盲)者。
  (4)無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穿耳洞等明顯因素,及身體
      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
   2、役齡男子完成徵兵體檢者,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體位證明;尚未
      完成徵兵體檢或體檢結果無法於核發准考證前提供者,得至附表2指定醫院實施自費
      體檢(新台幣1200元),先行取得合格體檢表。
   3、徵兵體檢判定未達常備役體位者,發現後一律取消資格或退訓,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不得異議。
   4、未達役齡男子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需至附表2指定醫院實施自費體檢(新台幣1200
      元)後,並取得合格體檢表。
  (二)女性:
   1、一律至附表2指定醫院實施自費體檢(新台幣1200元)後,並取得合格體檢表。
   2、身高:155公分至185公分。
   3、體格指標值(BMI):17至26。
   4、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報名:
  (1)女性骨盆腔(含子宮內膜、輸卵管卵巢)炎症,二、三度子宮脫位、子宮肌瘤、子
      宮內 膜異位及應力性或急迫性尿失禁。
  (2)女子曾行子宮或卵巢摘除手術者。
   5、其餘檢查項目按照國軍「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之合格標準。
  (三)已在營服役人員符合常備役體位者,免予辦理體格檢查。

 四、其它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二)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地區來臺者,在臺灣地區須設籍滿20年以上。
  (三)未判處徒刑、拘役或受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保安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宣
      告者;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考量孕母安全,女性懷孕者不得報考,甄選及基礎教育期間懷孕一律取消錄取資格
      並核予退訓,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
  (五)已完成徵兵體檢之未役役男經戶籍所在地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為「替代役」、「免
      役」體位者;或屬「難以判定」、或「複檢中者」與具備補充兵後備役、替代役役
      畢身分資格者不得報考,亦不得辦理自費體檢,發現者一律取消資格或退訓,已核
      定轉服志願士兵身分者,依行政程序法,廢止其志願士兵身分。
  (六)甄選報考時,考生未滿20歲者(出生日期計算至當梯次報名截止日),須檢具法定
      代理人同意書(如附表3),未檢具者,視同資格不符,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
  (七)在營人員及在訓新兵經單位心衛中心實施「國軍身心評量」結果傾向屬「危機處理
      組」或經「國軍身心狀況評量表」測驗屬「需高度關懷群」人員一律不得報名。
  (八)在營人員及在訓新兵智力測驗未達90分者一律不得報名;且在訓新兵期末鑑測需達
      合格標準(體能項目須全項合格)。
  (九)曾任中華民國軍、士官(含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人員)或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
     校畢業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之人員不得報考。


貳、年度甄選員額總表:國防部員額共計13,491員、海岸巡防署310員。


































































































































































國軍97年專業志願士兵暨儲備士官甄選員額

區分

社會青年

新訓單位

在營常備兵

小計

男性

女性

陸軍司令部

2700

1000

2900

700

7300

海軍司令部

700

95

332

198

1325

空軍司令部

769

100

404

107

1380

聯勤司令部

510

250

480

100

1340

後備司令部

93

33

457

30

613

憲兵司令部

536

32

375

135

1078

飛彈指揮部

0

0

26

0

26

總政治作戰局

6

2

0

0

8

國防大學

3

0

0

0

3

軍法司

70

0

0

0

70

軍事情報部

6

4

0

4

14

國防部勤指部

17

25

0

14

56

電訊發展室

7

0

0

0

7

資電部

109

16

0

0

125

中正預校

8

0

0

0

8

國防部軍備局

93

13

0

0

106

國防部軍醫院

15

15

0

0

30

國防醫學院

0

2

0

0

2

合計

5642

1587

4974

1288

13491

海岸巡防署

286

24

0

0

310

總計

5928

1611

4974

1288

13801

參、報名事項:
 一、社會青年:一律採網路填表後通信報名方式辦理。
 (一)報名繳交資料:
  1、報名表:請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http://rdrc.mnd.gov.tw)按報名步驟
     完成報名表填寫後下載列印1份,於簽名欄親筆簽名,填表範例如附件1。
  2、最近3個月內拍攝之2吋光面、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之黑白或彩色相片1式2張(不
     得佩帶深色鏡片眼鏡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背面填寫姓名,分別浮貼於報名表上;
     網路填表時已完成數位相片上傳者免繳,數位相片格式請參閱:拾肆、一般規定。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4、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影本1份(第2、3梯次高中、職與五專應屆畢業考生可以學生
     證影本替代,須有96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
  5、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1份(無證照者免附)。
  6、汽車駕照正面影本1份(無駕照者免附)。
  7、體檢(位)、其他證明文件:
   (1)役齡男子:「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影本1份或6個月內自費體檢表影本1份(可跨
      年度)。
   (2)未達役齡男子與女性社會青年:6個月內自費體檢表影本1份(可跨年度)。
   (3)常備兵後備役:6個月內自費體檢表(可跨年度)及退伍令影本各1份。
  8、標準回郵信封2個:請分別貼足32元郵票並詳實填寫考生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以利
     辦理郵寄准考證及成績通知單。
  9、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附表3):考生未滿20歲(計算至報名截止日)者須檢具同意書。
  10、通信報名請於當梯次報名截止日(以郵戳日期為憑)前,以1人1信封袋方式寄出,資料
    寄出前請確實檢查上述各項資料有無到齊,正本請於入營報到時統一辦理繳驗後歸還
 (二)報名及各梯次作業時間表:














































區分

第1梯次

第2梯次

第3梯次

第4梯次

第5梯次

通信報名日期

2月18~29日

4月7~18日

6月9~20日

8月11~22日

10月13~24日

寄發准考證

3月14日

5月2日

7月4日

9月4日

11月6日

考試日期

3月29日

5月24日

7月19日

9月20日

11月22日

放榜日期

4月11日

6月9日

8月5日

10月7日

12月9日

入營日期(未役者)

4月22日

7月1日

8月19日

10月21日

12月23日


  (三)通信報名地址:請使用報名專用信封袋(請逕向各地區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索取),以
     限時掛號信件郵寄「台北市106大安區基隆路2段207號2樓」、「專業志願士兵暨儲備
     士官甄選報名處」收,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請勿重覆報名)。
二、在營人員向所屬單位主官或人事官洽詢(每月辦理乙次)。
三、新訓人員依入伍梯次向所屬單位主官或人事官辦理(每梯次辦理)
四、報名注意事項:
(一)限報考同一軍種,最多5個志願專長,寄交報名表後不得申請更改
(二)選填志願專長須與所繳交畢業證書之畢業科系相符,未依規定選填之志願無效並取消
     資格。
(三)常備兵後備役人員,限報考原服常備兵役時相同之軍種(以原核發退伍令軍種記載為
     準);另海軍陸戰隊役畢人員限報考海軍陸戰隊兵科相關專長。
(四)報名後經甄選委員會審查合格者,核發准考證;審查不合格者不予核發准考證,僅以
     專函通知考生,各項報考資料不辦理退件。
(五)報名所繳交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拒絕受理報名。
(六)考生報考資格不符甄選簡章規定、隱匿不符甄選對象或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有偽造、
     變造、假借、冒用等不實情況者,在入營前查覺,取消其錄取資格;受基礎教育期間
     查覺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於核定服志願士兵生效後查獲者,除廢止志願士兵身
     分外,並依法究處。
(七)考生如接獲役男入營徵集令,可持本部核發之准考證或錄取通知單至兵役單位辦理延
     期徵集,未辦理延期徵集而逕自入營者,視同自願放棄報考或錄取資格。


肆、測驗:
 一、社會青年:
 (一)測驗項目:體能、口試、身心評量及智力測驗。
 (二)測驗時間、科目表:

























區分

時間

測驗科目

上午

10:25~10:30


下午

13:00~14:10

身心評量

14:20~15:20

口試

15:40~

體能測驗

備註

一、智力測驗使用80分鐘,含閱讀指導說明20分鐘(10:30至10:50),發放題本、答案卡5分鐘(10:50至10:55),實際測驗50分鐘(10:55至11:45),收繳題本、答案卡5分鐘(11:45至11:50)。
二、身心評量:評量使用70分鐘,包含准考證號碼核對及閱讀指導說明。
三、口試時,監考官依考生准考證號順序通知考生,依序實施口試;未參加口試或口試不合格者,均不予錄取。
四、體能測驗時間依季節或冬令天候狀況,測驗時間得由各考場主任決定提前或延後實施。



 (三)智力測驗:智力測驗採電腦閱卷,作答前必須詳閱試題本、答案卡上相關規定,答案
          卡 務必使用2B軟心鉛筆作答,不可使用修正液(帶)修正,未依規定作
          答致無法判讀答案者,考生自行負責。
 (四)口試測驗:內容以家庭狀況、學習過程、工作經驗、生涯規劃、軍事常識、時事新聞、
         一般常識等為主
 (五)體能測驗:
    男性社會青年(含役畢):徒手跑步1600公尺(10分鐘)
    女性社會青年:徒手跑步1200公尺(8分鐘)


 二、在營常備兵(包含在訓新兵):
 (一)智力測驗成績90分(含)以上。
 (二)體能鑑測項目及標準:1分鐘扶耳屈膝仰臥起坐、1分鐘單槓引體向上、3000公尺徒手
     跑步(依國軍體能鑑測標準,須達全項合格)。
 (三)經單位心衛中心實施「人際、思考、情緒、行為量表」結果屬「危機處理組」或「國
     軍身心狀況評量表」屬「需高度關懷群」人員,不得報名。
 (四)在訓新兵測驗日期由後備司令部及海軍司令部配合每梯次新兵結訓前實施。


陸、放榜及錄取:
 一、甄選結果由甄選委員會統一寄發成績通知單,同時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站」
    (http://rdrc.mnd.gov.tw)公告。
 二、口試成績未達合格標準、智力測驗未達90分(含)以上、身心評量及體能鑑測「不合格」
    者,一律不予錄取。
 三、錄取順序:
 (一)社會青年:社會青年達錄取資格人員,依選填志願分發。如合格人數超溢規劃招募員
     額時,錄取順序依考生「智力測驗」成績較高者錄取,其次依有「國家技術士證照」
     甲、乙、丙等級之順序錄取,所持證照需以考選部及行政院勞委會主辦之國家檢定專
     業證照為限,且與報考專長類別相符,再相同時則以「體能」成績較高者錄取,若再
     相同則一律予以錄取。
 (二)在營人員:由各用人單位訂定錄取標準。
 (三)在訓新兵:
  1、由各軍司令部先行規劃每梯次招募專長,於D(新兵入伍日期)+3日前送交後備司令部
     實施宣導,後備司令部於新訓D+21日時將智力測驗合格人員名冊、戶籍地(或志願
     分發地區)、轉服專長等資料,送交各軍司令部分配服役單位,各用人單位於D+25日
     前,將分配結果送交後備司令部辦理撥交作業。
  2、凡測驗達合格之常備兵則由新訓單位按每月各單位招募員額實施宣導,如報名人數超
     溢計畫員額,則由後備司令部協調各軍司令部增額錄取(以社會青年已招募梯次缺額
     優先流用)。
 四、成績複查:
 (一)成績複查以1次為限,僅限體能鑑測,不含「身心評量」、「口試」及「智力測驗」科
     目,且不得要求影印答案卡。
 (二)放榜五日內填具「甄選成績複查表」(如附件6)及准考證影印本,傳真至「專業志願
     士兵暨儲備士官甄選委員會」(02-27324411)辦理,並於傳真後以電話(02-27325693)
     確認,逾期不予受理。
 五、社會青年符合錄取資格人數,如超溢該梯次專長招募員額時,由社會青年下一梯次員額
    流用,辦理增額錄取。
 六、考量新訓單位訓量及人員補充需求,若梯次訓量可調配下,採梯次增額錄取,不列備取
    名額;若梯次訓量無法調配下,備取名額由甄選委員會律定。備取人員俟正取者報到狀
    況,由甄選委員會依備取考生成績績序依序以電話通知遞補,備取者於正取者報到翌日
    後報到。
 七、身心評量缺考或未作答者,不予錄取。


柒、服役規定:
 一、經專長訓練(含見習課程)成績合格者,自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服志願士兵現役4年
 (一)未役社會青年自核定生效日起役,為常備兵二等兵,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二)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自核定生效日,由後備司令部下達臨時召集令(命令生效日同核定
     服志願士兵生效日),依原後備軍人級等計任本級時間,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三)在營常備兵自核定生效日,支領志願士兵薪給。
 二、轉服志願役士官:依部頒「國軍專業志願士兵轉服士官甄選規定」辦理。
 三、專業志願士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6個月。
 (二)一等兵:1年。
 (三)上等兵。
 四、專業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得依國防軍事需要及志願,以1至3年為1期,於服役期滿前
    6個月按相關規定申請自願繼續留營服役,經呈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後,自法定役期期滿
    翌日起留營繼續服役,自願留營者,得自晉任上等兵之日起,服現役最大年限10年。
 五、志願士兵分發服役後,如因編裝裁撤或單位精減等原因,造成無法於原分發單位服役,
    改分配作業均依國軍相關人事作業程序辦理。
 六、考績、休假、保險、撫卹、退除給與及其他未列舉規定權益項目,悉依國軍相關法令規
   章辦理。


◎簡章下載:國軍「97年度專業志願士兵暨儲備士官」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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