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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國小教師組:本縣公私立國小及幼稚園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中學教師組:本縣公私立高中、高職及進修學校、國中編制內正式教師。
(三)社會組:除前列2組所具之身分、高中職及國中小學生外,本縣各界人士均可參加。

報名期限:即日起至10月29日止,以郵戳為憑,將報名表逕寄教育局社教課彙辦。

競賽時間及地點俟核定後,另案通知。

中華民國96年全國閩客語拼音競賽活動辦法
 壹、競賽宗旨:為鼓勵全國各機關學校及民眾加強閩客語拼音能力,藉以提升語文讀寫知能,提高研究及學習興趣,以期蔚為風氣,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貳、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三、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學校:臺中市何厝國小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重慶路一號)
 參、辦理方式:
   一、競賽辦法:採二階段;各辦理單位應組織評判委員會,負責評選事宜。
(一)初賽:臺灣省暨福建省以縣市為單位,高雄市以市為單位,臺北市分南、北區辦理初賽。
(二)決賽:由臺中市政府承辦。
   二、參賽單位:除大專院校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外,臺灣省暨福建省以縣市為競賽單位,高雄市以市為單位,臺北市分南、北二區,為競賽單位。
   三、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小學教師組(包括公私立小學及幼稚園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中學教師組(包括公私立高中、高職及進修學校、國中編制
內正式教師)
  (三)大專院校學生組(包含大專院校在學學生)
(四)社會組(除前列1至3組所具之身分、高中職及國中小學生外,各
界人士均可參加)
四、競賽項目:
     閩南語、客家語拼音(各組均應派員參加)。
   五、競賽員名額:
競賽單位各組各項語別以1人為限;另大專院校學生組請學校遴派學生參加,書面報名時(如附件一)以蓋有學校關防印鑑為主。
   六、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競賽。
     (二)學生、教師限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競賽。
     (三)各競賽員不得跨組報名,每人均以參加1項為限,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四)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
之縣市複賽。
(五)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至96年11月27日前需設籍6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
   七、競賽時限:各組均限15分鐘。
   八、競賽內容:客家語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使用之客語拼音用字為主,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 //kaga.hakka.gov.tw/mp.asp?mp=100。閩南語以教育部95年10月14日臺語字第0950151609號公告之「臺灣閩 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為主。各組均為200字(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100字。閩南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佈之「台灣閩南語漢字之選用原則」為主; 羅馬字拼音則以拼音方案使用手冊正式版為主),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九、競賽評判標準: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1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十、決賽優勝錄取名額:
     (一)個人獎:
各組每項取優勝前6名,惟各該項目實際與賽人數未達12人以上者,依實際參加人數擇半錄取優勝(四捨五入);未達4人(含)之項目不辦理全國決賽。並於公布成績時,註明各競賽員所代表之競賽單位名稱及所屬之機關名稱。
(二)團體獎:
縣、市、區競賽單位以該單位得分總和依序排列,閩客語各取團體優勝前6名。
肆、辦理時間:
   一、初賽:由各單位自行訂定。
   二、決賽:訂於96年11月28日(星期三)舉行。
伍、決賽地點:臺中市何厝國小【地址:臺中市西屯區重慶路一號】
【電話:(04)23166492#710;傳真:(04)23163542】
 陸、決賽報名方式:
一、各競賽單位應於96年11月12日(星期一)前完成網路或傳真報名並電話確認,同時將各組各項競賽報名單(如附件一、二),及傳真或網路臺寄送「中華民國96年全國閩客語拼音競賽籌備委員會」(407臺中市西屯區重慶路一號 臺中市何厝國小)(以郵戳為憑)。
二、網路報名網址:140.128.214.1
傳真電電話:(04)23163542
報名聯繫電話:(04)23166492#710
報名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重慶路一號 臺中市何厝國小
三、網路報名資料與郵寄之競賽報名單如有差異,以郵寄之競賽報名單為主。
 柒、獎勵:
   決賽獲得優勝名次者,除由本大會頒發獎狀、獎勵金或獎品外,並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競賽員部分:
     (一)屬學生者,由本大會通知其就讀學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
     (二)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由本大會通知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第1名者記功壹次,第2、3名者嘉獎貳次,第4、5、6名者嘉獎壹次。
     (三)屬社會人士者,由本大會通知其居住地縣市政府,予以適當表揚。
   二、指導人員部分:
     競賽員獲得優勝名次者,其指導人員由大會通知其主管機關,予以敘獎。第1名者記功壹次,第2、3名者嘉獎貳次,第4、5、6名者嘉獎壹次。獲前3名,其就讀學校校長由教育部、縣市教育局予以嘉獎壹次。(獎勵項目不限)。
   三、團體獎部分:
     閩、客語分項計分,縣市區團體成績列前6名者,該縣市教育局局長、業務課長、業務承辦人均予獎勵。獲第1名者,各記功壹次,2、3名者嘉獎貳次,其餘列名者各予嘉獎壹次。
 捌、各競賽單位,由縣市教育局派員擔任領隊,大專院校學生組由該院校指派有關人員為領隊。各領隊應於96年11月28日中午12時30分之前向大會辦理報到手續,下午1時出席領隊會議。
 玖、各縣市區辦理初賽時,得請該縣市長(臺北市、高雄市教育局局長)主持典禮,並得邀請熱心人士蒞臨觀禮,以昭隆重。
 拾、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抗議,應由領隊出具書面抗議書,詳細申訴抗議理由,向大會評判長提出。
抗議書限於各該競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公布成績時應註明時間)。
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拾壹、附則:
   一、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該競賽單位領隊應負全責,其競賽成績並不予承認,如有冒名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取消團體成績。
   二、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
權。
   三、決賽成績核計:
     (一)以分數由高至低依次排序,若有同分,則依繳交先後排序,若時間相同,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
     (二)縣市區團體成績計算單位,各組項競賽單位數均以26縣市區計,第一名得26分,次一名者遞減1分,以此類推至最後一名,未參加者以零分計算。
   四、指導人員名單既經填列,成績公布後,不得更改。
五、本實施要點,載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專屬網站【http://www.tceb.edu.tw】。
   六、本競賽頒獎與全國語文競賽頒獎典禮一併舉行。






中華民國96年全國閩客語拼音競賽報名表

組 別 □小學教師組
□中學教師組
□社會組 語 別 □閩南語
□客家語
(□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

競賽員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電 話 O:
手機:

服務單位
及職稱
住址
註:本表應由正楷書寫

參加競賽單位: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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